向你的雇主索取就业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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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名称]
[企业名称]
[雇主地址]

Re:  请求提供工作记录

尊敬的[雇主先生/女士:]

我曾在大约[Date]到[Date]期间受雇于[企业名称]。这封信的目的是请求提供我的工作记录。雇主有义务保存这些记录和遵守该请求,这在《加州劳工法典》(“《劳工法典》”)和相关的工业福利委员会工资令(“《工资令》”)中有明确规定。

受雇时间和薪酬记录

《劳工法典》第226条和相关工资令要求雇主将每个雇员的以下信息存档至少三年:

  • 雇员受雇日期。
  • 雇员的小时工资以及雇员按小时工资工作的相应小时数。
  • 雇员开始和结束每个工作时段的时间(包括用餐时间和分班间隔)。
  • 员工总计工作小时数。
  • 所有扣减项目。
  • 所得工资总额。
  • 所得工资净额。

《劳工法典》第226条进一步规定,根据合理请求,上述信息“若可行应尽快,最晚不得迟于请求之日起第21个日历日”交给前雇员供其复制或检查。雇主若未能在这个时间范围内遵守规定,现任或前任雇员有权向雇主追讨750美元($750)的罚款。

人事档案

除了获取时间和工资记录的权利外,根据《劳工法典》第1198.5条,雇员及其代表有权检查并获得其人事档案的副本。这条法规适用于前任雇员和现任雇员。《劳工法典》第432条进一步规定,雇主必须提供有雇员签名的所有工作记录的副本。 

《劳工法典》第1198.5条还要求在“合理”时间内,“但最晚不得迟于雇主收到书面请求之日起第30个日历日”提供档案。雇主若未能在这个时间范围内遵守规定,现任或前任雇员有权向雇主追讨750美元($750)的罚款。

遵守请求

通过这封信,我请求您提供我在贵公司工作期间的所有受雇时间和工资记录以及人事档案。请注意,销毁或更改可能用于诉讼的记录是非法的,包括但不限于受雇时间记录和人事档案。

请立即发送上述记录。这些记录应以我为收信人,并邮寄至:

[您的地址]

感谢您对此事的关注。

谨上,

[您的姓名]